关于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质效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0
省市地区:山东,日照市
发文机构: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日医保发〔2021〕32号
发文日期:2021-05-31
执行日期:2021-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质效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一次办好”和“放管服”改革以及市委巡察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看病就医负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服务效率质量的新期盼,经梳理排查,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再推出五项便民利民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调整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次数。享受门诊慢特病医疗资格的参保人员,除在每年12月底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可根据本人就医需求在其他时间再变更一次。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事项纳入全市通办事项范围,即时办结。参保人员可以就近到全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后可以通过“日照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办理。

二、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与市内门诊统筹报销费用累计计算。

三、延长部分康复医疗项目支付时限。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通知》(日人社发〔2012〕31号)确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康复项目,超过规定时限需要继续治疗的,经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评估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限,一个自然年度内延长时限累计不超过7个月。

四、对经核实确属非第三人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结算的相关规定报销。

五、门诊慢特病术后复查及门诊慢特病恶性肿瘤的患者,到原转诊备案就医地同级别及以上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按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报销。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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