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办〔2022〕17号
发文日期:2022-06-23
执行日期:2022-07-01
废止日期:2026-12-31
摘要: 关于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医保发〔2022〕10号)等规定,制定成都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经失能评估达到中度失能二级、中度失能三级和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的参保人员(简称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

二、居家护理待遇标准

(一)基础护理服务

1.基础护理服务范围。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可由其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附件1)。

2.基础护理服务待遇。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以失能等级对应的月护理基准费用为基数,按照60%的比例,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定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145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289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434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578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722元/月/人。

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级181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361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5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722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903元/月/人。

(二)专业护理服务

1.专业护理服务范围。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在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附件2)。

2.专业护理服务待遇。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专业护理服务待遇根据失能等级不同,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不超过1次/月/人,重度失能不超过2次/月/人。

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00元/次,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20元/次。

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服务,纳入居家上门服务项目范围,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20元/次,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50元/次。

三、入住定点护理机构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其应享受的基础护理、专业护理等相关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根据失能等级进行定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281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461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7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922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103元/月/人。

四、动态调整

市医保局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护理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支付标准和服务项目。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护理服务项目标准

2. 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专业护理服务项目标准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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