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中心结合有关标准调整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正确引导全市单位及职工以合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主要内容及制定说明
第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9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制定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因此,我市2019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5%-12%。
第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170元,下限为1650元。
制定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结合《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170元,下限为1650元。
第三:关于职工月工资的计算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制定说明:按照以上规定,明确职工月工资的计算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