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区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在职职工
2012年度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个人缴存者
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扬金管[2011]71号)精神执行。
(二)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各单位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930元,最高不超过11200元。2012年6月1号以后开户缴存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100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按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扬金管委[2011]3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原则于10月30日前结束。各缴存单位从2012年7月起按新的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
1、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2、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公积金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http://gjjzx.yangzhou.gov.cn/)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可到承办银行拷贝),并按所列职工名单,逐一填列201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将填写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服务网点,经审核确认后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手续。
3、单位办理2012年度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4、各县(市)和仪征化纤集团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通知
抄报: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仪化集团,江苏油田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2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