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丹东)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29
省市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丹金发〔2020〕22 号
发文日期:2020-06-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心各部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252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丹东市区月缴存基数为1610元;东港、凤城、宽甸和大孤山经济区月缴存基数为1480元。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三、业务办理

(一)网上办理

单位专管员通过官方网站(www.ddzfgjj.com)登录网上服务大厅直接办理。未开通网上服务大厅的单位请先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开通网上服务大厅后办理。

(二)柜台办理

单位专管员携带相关要件到公积金中心各网点柜台办理。

四、具体要求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为该职工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为调入新单位后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

(二)各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据实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不得弄虚作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时间:7月1日至9月30日。

(三)各单位要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如有不全或信息错误,应及时补充及更正。单位信息如发生变化的,也要及时进行变更,填报相关材料。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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