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9]208号)、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丹人社函[2019]128号),我市各市(县、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出了相应调整。现将《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丹金发[2019]7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调整如下:
一、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350元调整为1480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