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丹东)

本站发布时间:2018-07-05
省市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丹金发〔2018〕10号
发文日期:2018-07-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办事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建金管[2017]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2018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0558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丹东市区为1420元,东港、凤城、宽甸和大孤山经济区均为1350元。

已办理个人开户缴存公积金人员,既可按个人实际月工资的12%缴存,也可按每月422元缴存。按个人实际月工资计算,月缴存额不足422元的需调整到422元。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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