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6月30日前,已在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调整时间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三、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9692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丹东市区为1320元,东港、凤城、宽甸和大孤山经济区均为1200元。
已办理个人开户的,其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388元。
四、办理程序
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新调整的职工缴存基数,重新计算职工缴存额,并填报《缴存基数变更审批表》(G-7)、《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G-8)纸质和电子版。
市区内各缴存单位持填好的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各县(市)缴存单位分别到各办事处办理,有关表格可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