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对账工作的通知(丹东)

本站发布时间:2016-07-06
省市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丹住管[2016]13号
发文日期:2016-07-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对账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对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公积金对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调整

(一)调整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在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6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丹东市2015年在岗职工人月均工资(2982.5元)的3倍,即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8948元;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丹东市区为1320元,东港、凤城、宽甸和大孤山经济区均为1200元。

已办理个人开户缴存公积金人员,既可按个人实际月工资的12%缴存,也可按每月358元缴存。目前按个人实际月工资计算,月缴存额不足358元的需调整到358元。

3.缴存比例

2016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降低缴存的,单位和职工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

(三)缴存基数调整的办理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首先将《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发送到公积金中心电子信箱,持《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变更审理表》和《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

(一)对账时间

各缴存单位对账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至8月31日。

(二)对账单的领取

1、网厅办理。各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可以进入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打印2015—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职工明细表》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利息清单》。

2、网点领取。各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可到公积金中心网点领取2015—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职工明细表》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利息清单》;缴存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可自行到公积金中心网点利用查询机打印盖有电子印章的2015—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职工明细表》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利息清单》。

3、《住房公积金职工明细表》一式两联,第一联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利息清单》由缴存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单位以工资条形式发给本单位缴存职工。

(三)对账要求

1、各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要认真核对《住房公积金职工明细表》中有关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单位缴存余额、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号码、个人公积金账号等信息。如果有误,请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缴存职工认真核对《住房公积金职工明细表》中有关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公积金账号、月缴存额、累计支取额、缴存余额等信息。如果有误,请及时通知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专管员汇总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3、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要求各单位及专管员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做好公积金对账及单位和个人信息核对工作。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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