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丹东)

本站发布时间:2013-04-25
省市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3-04-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具体要求,现将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时间

1、对象:在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市)办事处,下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2、时间: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二、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性质、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负责人)、单位地址、专管员姓名、联系电话、职工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内容。

(二)缴存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职工姓名、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码等。

(三)账户清理。单位职工在中心信息库中有多个账户和单位新增职工已在中心信息库其他单位设立账户的,需办理合并、转移手续。

三、年审业务办理

(一)缴存单位核对基本信息,填报相关表格

单位经办人可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办事处领取《丹东市2013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丹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证号变更申请表》、《丹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姓名变更申请表》,也可在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1.填写《丹东市2013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附表一)。

(1)《年审表》中“单位名称”要填写单位全称。“2012年单位缴存情况”栏应如实填写。

(2)《年审表》中“2013年单位申报”栏“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才代理人员)。

(3)《年审表》一式二份,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

2、填写《丹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证号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身份证号码变更表》附表二)、《丹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姓名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姓名变更表》附表三)。

(1)根据公积金中心提供的职工基本信息表,仔细核对职工账号、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等信息。

身份证号码为15位数的第一代身份证号更改为18位数的第二代身份证号,直接在《身份证号码变更表》填写,不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情况需在《身份证号码变更表》填写原号码和更正后的号码,并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更改证件的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姓名有误的需提交被更名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准更名证件复印件,并在《姓名变更表》填写原姓名和更正后的姓名。

(2)《身份证号码变更表》和《姓名变更表》一式一份,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年审登记

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科或办事处办理年度检验:

(1)《年审表》一式二份,《身份证号码变更表》和《姓名变更表》一式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在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还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单位正在办理年检登记或换证手续的证明;

(3)企业单位应提供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正在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正在办理年检登记或换证手续的证明;

(4)缴存单位2012年12月包含职工工资总额信息的财务报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3年7月起按照核定后的缴存金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核定每个职工2013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额核定后,要告知职工本人。

(一)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3年度我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7157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三)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各为859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1718元。

五、工作要求

住房公积金年审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督促落实,按期完成。

(一)认真做好职工基本信息核对和账户清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适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各缴存单位要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信息表(包含职工个人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公积金余额、支取等信息)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同时认真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需更正为18位数新号)、职工账号等账户基本信息,如有变更或与中心提供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信息表信息不一致的,务必仔细填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正。

如职工在多个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在一个单位内开设多个账户的,要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以便职工查询使用。

缴存单位有封存账户的要进行清理。调离的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出具证明,统一移交到中心托管户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项目的统计口径计算,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职工个人切身利益,并将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工资收入”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务必认真核定,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欠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或续缴登记。

(四)对于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单位,中心将限期进行整改。在年审合格前,中心将暂停办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缴存单位负责。

(五)各办事处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所辖区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ddzfgjj.com)

(二)联系方式:

承办科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

联系电话:2666005  2666010

办公地址:丹东市振兴区三经街18号

东港办事处:7188323

凤城办事处:8660595

宽甸办事处:5186835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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