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丹东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丹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27110元,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对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的规定,2011年度我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6777元,未超过上限的按实际月工资总额执行,超过上限的按上限规定标准执行。
二、自由职业者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按自由职业者实际月工资的12%或每月按271元缴存。此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不足271元的调整到271元,自今年1月起执行,欠缴部分做好补缴。以后年度公积金月缴额标准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测算并公布执行。办理个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仍按《关于印发〈丹东市个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操作流程〉的通知》(丹金管[2004]13号)有关规定操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