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2019年)

本站发布时间:2019-11-01
省市地区:辽宁,营口市
发文机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营社保〔2019〕95号
发文日期:2019-11-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公积金办事处、各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发〔2018〕5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19〕39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的规定,请各公积金办事处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通知相关缴存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13日


附: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营人社〔2019〕39号

各县(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9〕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6.3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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