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营口)

本站发布时间:2017-07-05
省市地区:辽宁,营口市
发文机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营公积金发〔2017〕18号
发文日期:2017-07-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公布2016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营人社〔2017〕62号)的规定,2016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16.58元,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750元。

二、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附:《关于公布2016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营人社〔2017〕62号)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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