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的基数调整工作,现就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调整时间由单位自行确定。
二、调整标准:以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14067元,下限不低于1480元。
三、缴存基数构成:
1、市本级政府机关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人岗位工资、工人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警衔津贴;
2、市本级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本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教龄津贴10%、护龄津贴10%;
3、其他单位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缴存基数;
除1、2项工资构成外,其他收入均不计入工资总额。
四、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1、月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年终结果考核为称职以上职工的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12;
2、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12%;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12%;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二)其他单位参照计算
五、缴存基数经审核通过后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政策变动、错账)经审批可做二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