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阜新)

本站发布时间:2020-01-10
省市地区:辽宁,阜新市
发文机构: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1-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的基数调整工作,现就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调整时间由单位自行确定。

二、调整标准:以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14067元,下限不低于1480元。

三、缴存基数构成:

1、市本级政府机关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人岗位工资、工人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警衔津贴;

2、市本级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本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教龄津贴10%、护龄津贴10%;

3、其他单位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缴存基数;

除1、2项工资构成外,其他收入均不计入工资总额。

四、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1、月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年终结果考核为称职以上职工的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12;

2、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12%;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12%;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二)其他单位参照计算

五、缴存基数经审核通过后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政策变动、错账)经审批可做二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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