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暂行)》(辽市公积金管委发[2018]8号)及我市有关政策,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度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缴存职工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额。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为辽阳市201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985元;缴存基数下限为辽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420元。
三、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