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度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9-07-09
省市地区:辽宁,盘锦市
发文机构: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7-09
执行日期:2019-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9年度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辽住建〔2018〕113号)的规定,现将2019年度我市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标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凡超过3倍的,立即予以降低调整。

2.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根据经营现状申请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期限为两年),本政策继续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3.符合下列条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缓缴公积金的企业,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一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方法

各单位应按照盘锦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职工工作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1.根据盘锦市统计数据,201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剔除农工)工资为73,500元,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73500÷12×(12%+12%)×3=4410元。

2.根据《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18〕1号,2018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300×(5%+5%)=130元。

四、缴存情况核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将在每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以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核查;单位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及提出整改措施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业务。全市各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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