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办事处、营业部,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最高限额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依据我市2019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调整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6080元。
2020年1月1日起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以录用或调入后发放的首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最高限额
依据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及现行缴存比例,调整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最高限额为3858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最高限额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最高限额表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最高限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