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对长春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2-06-27
省市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文机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6-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政策解读:关于对长春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2022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调整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第4.0.9条第2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调整事项

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4284元。

三、上限核定

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长春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7134元计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4284元(97134元÷12个月×3倍),较2021年度缴存基数上限22593元增加1691元。职工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4284元时,缴存单位应以24284元作为职工2022年缴存基数。

四、调整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以2021年度(自然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3、铁路分中心及其下设分理处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按照沈阳铁路局统一标准执行。

4、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已完成年审的单位进行缴存基数二次调整需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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