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现将我市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的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含外县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时间及计算方法
(一)调基调比时间。自2016年7月1日开始,于2016年7月31日结束。
(二)缴存基数确定。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和÷12)。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根据吉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48544元,确定我市单位和个人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2136元(即: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45.33元的3倍),下限为2427.20元(即: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45.33元的60%)。
(三)缴存比例确定。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3〕5 号)文件要求,2016年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不得高于12%,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一致。
(四)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三、具体要求
(一)确保在职职工应建尽建。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3〕5 号)文件要求,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代理、外包人员)建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二)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业务。
(三)严格执行调基调比标准。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及比例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须重新进行基数及比例调整。
中、省直及外埠驻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下限,均按此规定执行。
此通知。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