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18〕5号)要求,现将2018年度缴存单位年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二、调整时间
自2018年5月2日开始,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
各单位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2018年度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未办理完结的,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缓办理其它公积金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计算方法
(一)缴存基数确定。
1.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2.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47号)文件,白山市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19元。
2018年缴存基数上限:11004.75元(即:白山市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68.25元的3倍)。
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对已按11004.75元核定缴存基数但2017年月平均工资高于11004.75元的职工,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从2018年1月1日起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比例确定。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18〕5号)要求,2018年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
(三)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具体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须如实填报《白山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审批表》、《白山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表》、《白山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说明》。
(二)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代理、外包人员)建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18〕5号)等法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三)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先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再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