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16
省市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市
发文机构: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6-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哈尔滨市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按照哈尔滨市统计局《2019年度哈尔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相关数据,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9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0,59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944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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