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哈尔滨市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按照哈尔滨市统计局《2018年度哈尔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相关数据,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8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7,943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306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