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保〔2008〕1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哈尔滨市统计局《2016年哈尔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相关数据,现就调整我市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及其缴存额上限
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5,64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756元。
二、调整时间
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自2017年1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2017年1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应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