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保〔2008〕1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今年10月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相关数据,现调整我市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及其缴存额上限
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4,60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504.40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哈尔滨市2015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 148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 1270元/月;五常市、双城区、尚志市 1120元/月;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 1030元/月。
三、调整时间
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2016年1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应进行补缴。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