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处室、办事处、铁路分中心: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保〔2008〕11号)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现将我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如下: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7,209元,确定我市201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803元、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2,833元。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