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2017年)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01
省市地区:黑龙江,鹤岗市
发文机构: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6-01
执行日期:2017-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中心所属各科、管理部、管理所: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5】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明传【2015】3号)以及鹤岗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鹤岗市城镇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265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265元计算为11816.25元;

(二)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为1270元。(黑政明传【2015】3号)文件规定。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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