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就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2579元(202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93元×3倍)。
三、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规定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1450元。
四、注意事项
2021年1月1日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单位应为职工进行补缴。
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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