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伊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6-29
省市地区:黑龙江,伊春市
发文机构: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6-29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就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2579元(202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93元×3倍)。

三、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规定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1450元。

四、注意事项

2021年1月1日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单位应为职工进行补缴。

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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