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如下:
一、月缴存基数标准
上限:在职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是按照牡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市区为4574.08元×3=13722.25元,以此类推,海林市9938.50元,东宁市为11630.25元,宁安市为10405.00元,穆棱市为10661.00元,林口县为11355.25元。
下限:在职职工月缴存基数(月最低工资)下限是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区为1270元,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东宁市为1120元,林口县为1030元。
二、月缴存额标准
上限:在职职工月缴存额上限市区为13722.25元×(单位比例12%+个人比例12%)=3293.34元,以此类推,海林市2385.24元,东宁市为2791.26元,宁安市为2497.20元,穆棱市为2558.64元,林口县为2725.26元。
下限:在职职工月缴存额(月最低工资)下限是按照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区为1270元×(单位比例5%+个人比例5%)=127元,以此类推海林市、宁安市、东宁市、穆棱市为112元,林口县为103元。
缴存基数未达到上限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上调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