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如下:
一、月缴存基数标准
上限:在职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是按照牡市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市区为4180.5元×3=12541.5元,以此类推,海林市8666.25元,林口县为9291.24元,宁安市为8934.24元,穆棱市为9770.01元,东宁县为10527.51元。
下限:在职职工月缴存基数(月最低工资)下限是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区为1050元,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为900元,林口县、东宁县为850元。
二、月缴存额标准
上限:在职职工月缴存额上限市区为12541.5元×(单位比例12%+个人比例12%)=3009.96元,以此类推,海林市2079.9元,林口县为2229.9元,宁安市为2144.22元,穆棱市为2344.8元,东宁县为2526.6元。
下限:在职职工月缴存额(月最低工资)下限是按照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区为1050元×(单位比例5%+个人比例5%)=105元,以此类推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为90元,林口县、东宁县为85元。
缴存基数未达到上限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上调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