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4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4-07-31
省市地区:黑龙江,牡丹江市
发文机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4-07-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4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现就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牡丹江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核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

201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度牡丹江市(含五县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见附件。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情况核查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每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以备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单位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及提出整改措施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业务。全市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法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4年度牡丹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统计表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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