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03-18
省市地区:重庆,重庆市
发文机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3-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决策部署,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印发了《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建﹝2020﹞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后,持加盖公章的《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到所属分中心(办事处)办理缓缴手续;企业缓缴期间,2020年1-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后,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疫情期间申请提前办理或多次办理租房提取手续的,职工及配偶当年累计租房提取金额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提取额度。

三、各分中心、办事处、相关处室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地生效,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中心。


附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建﹝2020﹞22号)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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