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加强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遵照执行。
一、管理部门及人员
1.各单位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需要指定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2.各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调整、支取、转移、封存、记帐、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发放等工作。同时,房改涉及的行政、财务、劳资、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3.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执行政策。
(2)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规及政策。
(3)熟悉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
(4)有较强的协调工作能力。
4.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要不断熟悉业务、积极参加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组织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5.各单位负责人应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权。
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进行基数调整,即每年7月进行基数调整。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按照市房改办、市财政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3.单位应当在每月发薪后5日内,到经办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录用新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银行为录用职工开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4.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同时开立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从成立之月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5.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表及附件必须齐全,并立档备
三、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
1.职工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保留劳动关系)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手续。
2.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启封手续,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转移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必须符合《条例》及《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渝住改办发[2000]283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对职工的申请材料应进行初步审查,核对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加注“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按《细则》规定代职工办理支取手续。
2.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应在职工调动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集体转移手续。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4.单位解散、被撤消或者依法破产的,应当在单位注销的同时,由原单位位或清算组织到市住房资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帐户销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等手续。单位名称、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及时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五、 住房公积金的“三帐”和凭证管理
(一)为便于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凡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都必须单独设立住房公积金“三帐”,进行专门管理。住房公积金“三帐”是指单位住房公积金帐、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住房公积金月应缴额人数变更记录。
1.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单位住房公积金帐登录要按照时间顺序,根据记帐凭证逐月逐笔记载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转移、支取和利息等,根据增加和减少变化相应计算出累计余额。
2.住房公积金月应缴额人数变更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登录年度,登录的内容包括职工个人帐号、姓名、月缴交额、上期余额、本登录年度未缴住房公积金记录、增加记录、减少记录、本期余额和利息,期末余额。如职工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则在个人未缴月份栏做一记号,如每月正常缴存则不填写。如有转入和补缴,应在增加栏内登录。如有转出和支取,应在减少栏内登录。
3.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单位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单位月应缴额和应缴人数变更的记录,当单位月应缴额、月应缴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月应缴额人数变更记录。
(二)帐务的核对。单位根据经办银行每年6月30日结息后给职工打印的住房公积金对帐表进行对帐,单位核对无误后,将对帐表作为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记帐凭证。如有误,可到经办银行查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更正。
(三)凭证的保管。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等原始凭证按照财务原始凭证进行保管。转移、支取、结息和财务提供的汇缴、补缴的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帐的登录依据。住房公积金有关清册、凭证应妥为长期保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装订保管。
六、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管理
1.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领取和发放。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首次制卡由市资金中心统一办理,单位接市资金中心通知后应及时领取,并根据《制卡人员清单》将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发放给职工,不得扣押。
2. 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在经办银行或市资金中心查询机上进行个人公积金帐存余额查询。
3. 住房公积金查询卡掉磁时,查询卡用户可到市资金中心重新写磁。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如果遗失或损坏,可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市资金中心补办。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交接
1.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调职,单位应要求该工作人员将本人经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移交给接管人员。
2.接管人员应认真做好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做好移交的未了事宜。
3.交接的内容主要有“三帐”和凭证、公积金比例调整、缓缴的审批手续及有关房改文件等。
4.公积金工作交接应该办理完整的交接手续并留档备查。
八、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电算化
为实现单位公积金帐务管理的方便快捷,克服手工管理工作量大、繁琐易错的弊端,单位住房公积金各类帐务的管理应实行计算机标准化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帐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来管理。
九、 监督管理
1.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2.单位工会在日常工作中有权检查有关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遇有问题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单位工会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单位每年要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支取、使用、缓缴、比例调整等情况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案,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交职工(代表)审议。
二00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