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配合《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渝府发[1999]11号)的实施,现就2001年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比例及调整时间
从2001年元月1日起,我市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从6%上调至7%。有条件的单位可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二﹑列支渠道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财政负担部分的拨款方式仍按《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渝住改发[1996]3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企业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企一[2000]123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企业为职工所缴存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后计入成本(费用)。
三﹑调整范围
所有在渝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均应按此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