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23
省市地区:浙江,绍兴市
发文机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6-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最高、最低缴存额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按《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绍兴市201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3420元计,核定全市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额分别为3171元,最低分别为159元。其中个人托管缴存职工最高缴存额为3806元,最低508元。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三、各单位均应按规定做好2017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在调整月缴存额的同时,对2017年1至6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四、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五、未达到最低缴存标准的单位,须及时为职工上调缴存标准,2018年1月1日仍低于最低缴存标准的职工,中心将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本规定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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