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367号)

本站发布时间:1999-11-11
省市地区:重庆,重庆市
发文机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1999]367号
发文日期:1999-11-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11 号,以下简称方案,附后)转发给你们,并对《方案》中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住房补贴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1、实行住房货币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住房补贴标准须经同级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发放。

2、住房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由单位集中存入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

3、对符合上述1、2条规定的,凭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交存单》,经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批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单位一次性直接发放给符合发放条件的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违反规定发放的部门或不按规定集中存入专户的,一律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住房补贴后不足部分税前扣除的审批,凡属区县(自治县、市)级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属市级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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