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直)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14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6-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缴存单位职工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年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合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2019元。

2023年度,省直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22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8004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36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合肥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60元(如有调整,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办理。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年度调整手续。

单位申报业务时统一填写职工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和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舍角到元)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舍角到元)

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三、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1次。缴存比例降低的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四、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办理方式:

1.线上办理。登录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网厅(https://sgj.ah.gov.cn/provident-manage/),进入“单位用户”,在“汇补缴”菜单下“汇缴清册申报”,点击“工资基数”、“选择个人”,选择需要基数调整的职工,填写新的工资基数,确认无误后请点击“保存清册并提交”,完成住房公积金网上年度调整。(具体操作可观看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线上业务办理流程视频)

2.线下办理。请各单位完成2023年6月汇缴后,单位经办人及时到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各业务网点办理。

3.若当月有人员增减、启封等业务均可正常办理,须在基数调整表里同时申报。

附件: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pdf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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