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精神,依照《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皖直公积金[2013]30号)规定,现就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依据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18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5074元,自2019年7月1日起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8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268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552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合肥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同一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三、有关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请各缴存单位完成201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及时到省直分中心营业部或通过省直分中心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拨服务热线0551-12329咨询。
特此通知。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