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肥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5〕57号)要求,合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20元/月。根据《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相应调整为1520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