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肥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有关文件精神,依照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皖直公积金〔2009〕6号)文件规定,现就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按照合肥市统计局提供的2011年度合肥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均工资标准,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肥各单位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定为12100元,公积金月缴额单位和个人上限各为2420元,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接通知后,于2012年7月份持基数调整材料到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