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有关文件精神,依照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皖直公积金[2009]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省直房改办《关于调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计交住房公积金工资额问题的通知》(皖直房改[2003]11号)执行。
二、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合肥市区在岗职工人均工资(40652元)的3倍。经测算,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肥单位2011年度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定为10163元(月缴额单位和个人上限各为2032元)。
三、缴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
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将公积金调整、缴存数据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审核。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