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2013﹞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合肥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13年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702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2014年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42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260元(2013年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请各缴存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在7、8两月份做好年度基数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