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2007]77号)、《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批复》(合公积金委〔2006〕0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就合肥市2010~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合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按照合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合肥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我市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8867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6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区不低于720元,肥东县、肥西县不低于530元,长丰县不低于500元。
请各缴存单位按照规定在7、8两月份及时做好年度基数调整工作,对只涉及到基数调整的单位,请直接携带调整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在肥东县、肥西县和长丰县缴存的单位直接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