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的通知(合肥)

本站发布时间:2009-05-14
省市地区:安徽,合肥市
发文机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09-05-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按照《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2007]77号)和《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批复》(合公积金委[2006]01号)文件规定,现就合肥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合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合肥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额为31498元,月平均工资为2624.8元,我市2009年度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规定为7875元;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从2009年起,年度调整工作统一集中安排在每年的7、8两个月间进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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