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芜湖)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18
省市地区:安徽,芜湖市
发文机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房金中心〔2020〕15号
发文日期:2020-06-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自然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芜湖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540元,不低于芜湖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38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各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90元(单位和个人部分各2345元),下限为138元(单位和个人部分各69元)。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各缴存单位应于2020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原则上在7、8两个月完成,此次调整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缴存基数调整方式及流程

此次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具体可登录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汇缴专栏(http://gjj.wuhu.gov.cn/xzzx/hj/index.html)查阅办理流程。

五、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2、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核算职工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并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4、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缴存单位务必在年度调整工作前认真核对好单位和职工(含封存)的基础数据信息,信息有误的需在调整前予以更正,以免影响年度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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