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3)

本站发布时间:2013-03-26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2013〕19号
发文日期:2013-03-26
执行日期:2013-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90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表1)。

(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 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3年3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13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2.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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