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度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房金中心[2019]22号) 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19-07-12
省市地区:安徽,芜湖市
发文机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7-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9年度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房金中心[2019]22号) 政策解读

一、依据目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等相关规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

职工本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

2、缴存基数上、下限

上限为17448元(2018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比2018年度上限16722元增加726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下线为1380元(2018年芜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比2018年度1350元增加3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在1380—17448元之间的,按实计算。

3、缴存比例

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与2018年度相同。

4、执行期限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

及时办理基数或比例调整,原则上在7、8两个月完成。

2、单位信息、职工身份证号码和职工姓名有误的在办理基数调整时一并更正,确保单位与职工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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