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目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等相关规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
职工本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
2、缴存基数上、下限
上限为17448元(2018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比2018年度上限16722元增加726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下线为1380元(2018年芜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比2018年度1350元增加3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在1380—17448元之间的,按实计算。
3、缴存比例
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与2018年度相同。
4、执行期限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
及时办理基数或比例调整,原则上在7、8两个月完成。
2、单位信息、职工身份证号码和职工姓名有误的在办理基数调整时一并更正,确保单位与职工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