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芜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2018年度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核定方法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7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芜湖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884元,月平均工资为5574元。经计算,2018年度芜湖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722元,即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16722元的按16722元计算。
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下限不得低于2017年度芜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1350元的按1350元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在1350元至16722元之间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缴存比例
2018年度芜湖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缴存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五、降低比例及缓缴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其它事项
1、各单位应在汇缴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及时办理基数调整,原则上在7、8两个月完成。
2、2018年度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主要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wh.ahzwfw.gov.cn/)网上办理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指南见附件《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运行操作指南》。
3、各单位缴存基数及比例的调整一年一次。在基数调整、单位新开户以及增加人员时,均需提供与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相对应的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年度内保持不变。
4、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信息、缴存职工信息重新核实、比对和填报工作,保证单位与职工信息的准确性,确保缴存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
5、单位经办人在办理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时要同时完善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信息,准确填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职工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审核表》,在申报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时一并办理(方法同上)。
6、各单位要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其缴存额进行事前审核,事中和事后监管,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运行操作指南》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运行操作指南
根据市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全市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运行的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http://wh.ahzwfw.gov.cn/)”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
一、安徽政务服务网的注册与认证
1、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http://wh.ahzwfw.gov.cn/),按要求进行法人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
已注册、认证的法人用户登录后,进入“政务服务旗舰店的企业服务”或“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http://gjj.wuhu.gov.cn/)”的“网上缴存”后,按下图流程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
二、 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简介
1、在“汇补缴”菜单中,选择“汇缴清册申报”,可进行个人开户,封存、启封及缴存基数调整,按要求上传扫描图片材料,保存并提交清册,交由中心审核;
“补缴清册申报”中进行住房公积金补缴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关扫描图片材料,保存并提交中心审核。
“单位业务列表”中可对提交的汇缴清册、补缴清册等业务进行查询、修改及修改后再提交;
提交后的申请,可在“汇缴清册列表”中选择对应已提交清册,在“详细信息”页面下的“日志”栏目中,查看中心的审批情况及退单原因。
2、在“查询”菜单中可以查询单位登录信息及本单位的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3、“个人管理”菜单可以管理本单位缴存职工的个人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所需材料及办理方式
1、单位缴存开户
上传扫描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社保结算通知单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正面)。
办理方式:网上申请→审批通过的,开户成功。
2、单位信息变更
上传扫描材料:
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正面)。
办理方式:网上申请→审批通过的,变更成功。
3、个人信息变更
上传扫描材料:
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表;信息变更人的身份证(正面);经办人身份证(正面)。
办理方式:网上申请→审批通过的,变更成功。
4、新增人员开户
上传扫描材料:
加盖公章的汇缴审核表;经办人身份证(正面)。
办理方式:网上申请→在系统中直接录入新增人员信息→审批通过的,开户成功。
5、缴存人员封存
上传扫描材料:
社保减少表原件;加盖公章的汇缴审核表;经办人身份证(正面)。
办理方式:网上申请→在系统中直接录入封存人员信息→审批通过的,封存成功。
6、住房公积金启封
上传扫描材料:
加盖公章的汇缴审核表;经办人身份证(正面)。
办理方式:网上申请→在系统中直接录入封启人员信息→审批通过的,启封成功。
7、缴存基数调整
上传扫描材料:
加盖公章的汇缴审核表;经办人身份证(正面)。
办理方式:网上申请→在系统中直接录入缴存基数调整信息→审批通过的,基数调整成功。
8、住房公积金补缴
上传扫描材料:
社保增加表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正面)。
办理方式:网上申请→在系统中直接录入补缴信息→审批通过的,汇缴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汇缴
中心受理并审批缴存单位提交的缴存(补缴)业务后,缴存单位即可在系统中生成并打印出“单位汇缴变更审核表”(或单位补缴汇总表),按中心核定金额将住房公积金汇缴入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缴存专户,完成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