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芜湖)

本站发布时间:2017-07-17
省市地区:安徽,芜湖市
发文机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7-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芜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就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芜湖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9930元的3倍,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982(59930÷12×3)元,调整后月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798元。

月缴存额下限维持去年水平,即市区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03元,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单位和个人分别为90元。

2017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年7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核定后年度内保持不变。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12%。

三、其它

1、请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于7、8两个月间认真做好调整申报工作。

2、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核定职工的月缴存额,经核定的月缴存额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应将核定的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各单位应做好缴存单位信息、缴存职工信息重新核实、比对和填报工作,保证单位与职工信息的准确性,确保缴存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

4、单位经办人应准确填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电子版下载地址: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wh.cn),在申报基数调整时一并提交办理。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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