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限额的通知(蚌埠)

本站发布时间:2019-12-25
省市地区:安徽,蚌埠市
发文机构: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蚌房金〔2019〕32号
发文日期:2019-12-25
执行日期:2019-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限额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等相关规定,经蚌埠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限额做出如下调整:

依据蚌埠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统计数据,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694元。按3倍测算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924,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03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单位、个人各69元。

我市所有缴存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缴存限额标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缴存职工年度月平均缴存额不得突破此限额。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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