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限额的通知(蚌埠)

本站发布时间:2017-09-29
省市地区:安徽,蚌埠市
发文机构: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蚌房金〔2017〕51号
发文日期:2017-09-29
执行日期:2017-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限额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等相关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限额做如下调整:

根据蚌埠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统计数据,经测算2017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174,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194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单位、个人各68元。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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